建水位于云南南部,红河中游北岸。土地广阔,气候温和,早在旧石器时代,就有人类活动的遗迹,古已有“粮蔗之乡”的称谓。建国后,在东山坝发现石斧,在城东燕子洞发现距今三千五百多年前新石器时代的古人类遗址,出土砍砸器、刮削器、陶坠、陶弹丸等;在龙岔河发现战国--西汉时期的古墓葬,并出土铜斧、铜剑、铜锄、陶罐等;在青龙乡发现青铜器……。表明这一带有过发达的青铜器文化。碗窑村有元代以来的古窑址和陶瓷残片堆积层等,是建水人类社会进展和进步的物证。建水,历史悠久,曾称步头。也就是中国的最南边了,走到这这就再往南走就是别的国家了唐元和年间(公元806~820年),约在公元810年前后筑惠历城,明、清两朝为临安府所在地,至今已有一千二百年的历史。建水自元代以来,就是滇南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中心。百里滇山,十里坝子,三里古城。三箭之地一寺,五箭之隔一庙,七里之遥一桥,八里之远一塔……。这些寺寺塔塔有如章章节节歌歌曲曲,记述和颂扬着建水悠久光辉的历程。建水文物古迹百余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10处之多,最古老的寺是元朝的指林寺,最宏大的庙宇是仅次于山东曲阜孔庙的建水文庙,最壮观的楼是朝阳楼……
建水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