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位于云南南部,红河中游北岸。土地广阔,气候温和,早在旧石器时代,就有人类活动的遗迹,古已有“粮蔗之乡”的称谓。建国后,在东山坝发现石斧,在城东燕子洞发现距今三千五百多年前新石器时代的古人类遗址,出土砍砸器、刮削器、陶坠、陶弹丸等;在龙岔河发现战国--西汉时期的古墓葬,并出土铜斧、铜剑、铜锄、陶罐等;在青龙乡发现青铜器……。表明这一带有过发达的青铜器文化。碗窑村有元代以来的古窑址和陶瓷残片堆积层等,是建水人类社会进展和进步的物证。建水,历史悠久,曾称步头。也就是中国的最南边了,走到这这就再往南走就是别的国家了唐元和年间(公元806~820年),约在公元810年前后筑惠历城,明、清两朝为临安府所在地,至今已有一千二百年的历史。建水自元代以来,就是滇南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中心。百里滇山,十里坝子,三里古城。三箭之地一寺,五箭之隔一庙,七里之遥一桥,八里之远一塔……。这些寺寺塔塔有如章章节节歌歌曲曲,记述和颂扬着建水悠久光辉的历程。建水文物古迹百余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10处之多,最古老的寺是元朝的指林寺,最宏大的庙宇是仅次于山东曲阜孔庙的建水文庙,最壮观的楼是朝阳楼……
建水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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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公司: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
一、合同之债是什么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之债的特点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三、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1、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
2、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写清楚具体的信息,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